關于銀行參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銀行:
為貫徹落實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銀行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19〕81號)精神,進一步擴大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的銀行范圍,現就銀行參與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債券交易結算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華外資銀行及境內上市的其他銀行,可以進入深交所參與以下品種的交易:
(一)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現券的競價交易,債券品種包括但不限于國債、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政府支持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含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等;
(二)以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作為投資標的的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與交易;
(三)深交所認可的其他品種的交易。
二、符合以下條件的銀行可以申請成為深交所債券交易參與人,直接參與債券交易: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年末凈資產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債券交易較為活躍;
(二)具有豐富的債券投資管理經驗和專業的交易團隊;
(三)相關業務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技術系統能夠支持債券交易的開展;
(四)具有較好的持續經營能力,近兩年債券交易結算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
(五)符合深交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債券交易參與人應當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規則關于其他交易參與人的相關規定。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深交所可以調整債券交易參與人的條件。
三、銀行在申請成為債券交易參與人時,應當向深交所提交債券交易參與人申請書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符合交易參與人條件的銀行可以采取租用交易單元或其他合規方式參與債券市場交易。
四、符合以下條件的銀行可以申請成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結算參與人,直接辦理債券交易的結算業務:
(一)最近3個會計年度年末凈資產超過200億元人民幣;
(二)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滿足中國結算的風險評價要求;
(四)具有豐富的債券交易結算管理經驗和專業的結算團隊;
(五)相關業務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技術系統能夠支持結算業務的開展;
(六)具有較好的持續經營能力,近兩年債券交易結算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
(七)符合中國結算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中國結算可以調整結算參與人的條件。
已經取得中國結算結算參與人資格的銀行,無需重新申請。
取得中國結算結算參與人資格的銀行,應當遵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參與人管理規則》等規則關于結算參與人的相關規定。
五、銀行在申請成為結算參與人時,應向中國結算申請開立結算資金賬戶(包括結算備付金賬戶、結算保證金賬戶等),用于辦理債券交易的結算。
六、銀行可以自行或委托證券公司通過中國結算證券賬戶在線業務平臺提交開戶申請,或者至中國結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臨柜提交開戶申請。已經開立證券賬戶的銀行,無需重新申請,可以繼續沿用已開立的證券賬戶開展債券交易、登記結算業務。
銀行申請開戶時,應按《特殊機構及產品證券賬戶業務指南》等相關規定,提交開戶申請材料,并合規使用開立的證券賬戶。
七、成為債券交易參與人和結算參與人的銀行,可以直接參與債券交易,并自行辦理債券交易結算;成為債券交易參與人但未成為結算參與人的銀行,可以直接參與債券交易,并委托經中國結算認可的結算參與人進行結算;不具有債券交易參與人資格和結算參與人資格的銀行,應當委托證券公司參與債券交易,并通過證券公司經紀業務模式進行結算。
八、銀行自營結算資金交收賬戶的最低結算備付金收取標準參照《關于試點期間上市商業銀行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相關事項的通知》(中國結算發字〔2010〕209號)執行,結算保證金收取標準按照《結算保證金管理辦法》執行。
九、銀行參與深交所債券交易、結算相關業務,應當遵守深交所和中國結算相關業務規則,制定并執行相關的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依法合規開展債券交易、結算,規范操作流程,防范有關風險,維護債券市場秩序。
深交所、中國結算按照相關規則對債券交易參與人、結算參與人進行動態管理,對銀行參與深交所債券交易、結算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