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面向承銷機構提供公司債券存續期間相關服務的通知(2018年4月27日施行,已廢止)
各債券發行人、債券承銷機構和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管理人:
為進一步提高債券業務辦理效率,提升服務質量,我公司擬推出面向債券承銷機構提供債券業務服務模式(以下簡稱“承銷商模式”),即承銷機構在獲得發行人授權后,可向我公司申請辦理債券存續期相關業務。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6月4日起,債券承銷機構可代理發行人向我公司申請辦理公司債券(包括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及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的兌付、兌息、回售、贖回、轉股、換股、信息服務(持有人名冊)、退出登記等業務(以下簡稱“存續期業務”)。對于上市公司發行的債券,其存續期業務保留現有的業務模式,由發行人直接對接我公司辦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債、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和企業債發行人首次委托承銷機構代為辦理債券存續期業務前,應出具《XX公司關于辦理債券相關業務的聲明》(以下簡稱“聲明書”)(附件1)。2018年6月1日前已發行的債券,聲明書原件需于2018年6月4日前郵寄到我公司。2018年6月1日后新發行的債券,聲明書原件需在初始登記時作為必備材料通過“一站式”服務平臺經由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至我公司。
三、債券承銷機構和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管理人首次通過在線業務平臺辦理業務的,需向我公司申領在線業務平臺數字證書,并簽署在線業務平臺服務協議。自即日起,各承銷機構和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管理人可將填寫完整的《數字證書申請表》(附件2)發送至我公司指定郵箱;已簽字蓋章的《證券登記業務電子平臺服務協議》(附件3,一式兩份)可郵寄至我公司,我公司用印后將寄回一份。在線業務平臺具體上線時間將另行通知。
四、服務模式切換過程中遇到任何問題請及時與我公司聯系。
特此通知。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